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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3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奇斌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奇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403号罪犯陈奇斌,男,1994年11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日作出(2012)城少刑初字第1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奇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与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交纳)。被告人退出的共同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分别发还各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2013)莆刑终字第2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88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7年7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奇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2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奇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奇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奇斌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奇斌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1月14日至2017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