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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5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2017-763闵鹏申请执行曹杏茹、刘仁会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闵鹏,刘仁会,曹杏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763号申请执行人闵鹏,男,1989年10月10日生,汉族,贵州瓮安人,户籍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被执行人刘仁会,女,1980年5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户籍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被执行人曹杏茹,女,1981年8月27日生,汉族,户籍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本院作出的(2016)黔2725民初4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限被告刘仁会、曹杏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闵鹏借款本金人民币四万元及合同约定两年利息19200元(2017年5月6日后的逾期利息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清偿止)。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240元,共计1040元,由被告刘仁会、曹杏茹承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规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闵鹏于2017年4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曹杏茹、刘仁会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曹杏茹编制还在瓮安县珠藏镇****,但其以父亲曹**肺癌需长期住院治疗为由从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共请假300天,被执行人曹杏茹工资也因本院【(2016)黔2725执973号】扣划至2024年02月;被执行人刘仁会在瓮安县瓮水广场社区***有房屋一套(产权证号:20150****),登记状态为预告登记,抵押贷款208000元,本院已依法对该房屋进行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刘仁会名下有贵JA56**号豪情牌汽车及贵JDS***号宝马牌汽车各一辆,两辆车均具体下落情况不明,本院已在相关部门作查封处理,未实际扣押,但已在相关部门作查封处理。在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知道二被执行人及车辆具体下落情况,也没有其他有价值的财产线索提供,请求法院延期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二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因被执行人曹杏茹、刘仁会下落不明无法对查封财产采取变价处分措施,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曹杏茹、刘仁会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仕礼审判员  杨俊丽审判员  余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