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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1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连平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21刑初47号公诉机关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连平,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于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清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连平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清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金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连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清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连平2013年至2016年在清水县丰望乡柏树村开办养猪厂期间,虚构自己的身份,夸大自身的能力及影响力,虚构自己兄弟结婚买房急需用钱、父亲要做心脏搭桥手术、妻子出交通事故等事实,实施诈骗15起,涉案金额687582元。1.2012年被告人李连平以天水市委主任的身份骗取倪小平的信任后,让倪小平为其养猪厂赊账进行玉米加工。2012年至2013年期间,李连平累计骗取倪小平玉米加工费及车辆运输费共计6300元整,后倪小平多次向李连平讨要钱款,李连平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没有支付。2.2013年被告人李连平以自己在天水市政府工作,其兄弟及其妻子都是不同地区某部门的领导为幌子骗取清水县丰望乡柏树村粮贩张引全的信任后,要求其给自己猪厂提供粮食作为饲料喂猪,自2013年至2015年张引全陆续为李连平的猪场提供粮食,其中玉米239袋23900斤,小麦140袋14000斤,共计44380元。张引全发现被骗后多次讨要粮食款,李连平都以各种谎言推脱,没有支付。3.2013年3月被告人李连平通过柏树村村民张利军认识张某某,李连平以自己在天水市市政府工作、其妻子在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当大夫、其三哥在天水市公安局当官、自己有一辆汽车能卖三十几万为幌子骗取张某某的信任后,要求张某某为其猪厂供应粮食。自2013年至2015年张某某陆续给李连平猪厂供应玉米、小麦、麸皮价值共计160000元。2015年10月李连平以自己是天水市人民政府副处级干部,可以经非正常途径为张某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骗取张某某4000元。4.2013年9月被告人李连平携带两瓶陇南春和一条云烟来到丰望乡柏树村村民张四喜家,请求张四喜给其借100000元,承诺如有干部调动或学生上学等困难自己都能解决,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取得张四喜信任后。骗取张四喜70000元。后张四喜向李连平多次催要钱款,李连平分两次给张四喜支付20000元利息。其余钱款李连平以其母亲去世、自己出车祸等借口推脱,没有支付。5.2013年腊月被告人李连平以自己在天水市市政府工作,其哥在天水市公安局工作为幌子,在成功骗取丰望乡柏树村村民张保红的信任后,又利用张关旺对张保红的信任,以张保红为李连平做担保人骗取张关旺50000元。后张关旺多次催要钱款,李连平都以自己手头拮据,等自己将三十几万元的车卖掉以后支付等谎言推托,没有支付。6.2014年9月被告人李连平以自己是天水市市政府工作人员以及自己的猪厂能套取国家项目为幌子,骗取丰望乡磨上咀村村民陈田田的信任后让其给自己供应猪饲料,共骗取陈田田猪饲料价值9万余元,经陈田田多次强行催要钱款,现还欠3600元。7.2014年10月被告人李连平虚构自己是天水市市政府干部处主任的身份,称其有专门调动干部岗位的权利,骗取丰望乡柏树村村民张永太的信任,以其兄弟结婚缺彩礼钱和办酒席钱为由,让张永太在丰望乡柏树村为其筹钱,张永太找到同村村民张敏学,在张永太的担保下,李连平成功骗取张敏学30000元,后在张永太、张敏学多次催要下还款10000元,其余钱款李连平以各种理由推脱,没有支付。8.2014年9月被告人李连平以天水市市委组织处主任,副处级干部的虚假身份骗取丰望乡柏树村村民张永成的信任,以其兄弟结婚急需用钱为由骗取张永成5000元,后张永成多次向李连平催要钱款,李连平以其工资未发、猪厂项目政府未批等理由多次推托,没有支付。9.2014年农历10月被告人李连平以天水市市政府工作人员的虚假身份及其兄弟结婚急需用钱为幌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张安成10000元。后张安成多次向李连平催要钱款,李连平以自己的车出了交通事故、将车转手以后还钱等理由多次推托,没有支付。10.2014年11月,被告人李连平以自己是天水市政府工作人员,诱使天水市麦积区马跑泉镇石咀村村民潘吉强为其供应猪饲料。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潘吉强共给李连平猪厂供给18吨猪饲料。2015年2月潘吉强向李连平讨要饲料款,李连平以其父亲做了心脏搭桥手术,钱已用完为借口推脱,并承诺2015年3月支付潘吉强饲料款;2015年3月潘吉强再次找到李连平向李连平讨要饲料款时,李连平谎称其弟弟在天水市交警队上班并于2015年3月刚结婚,自己的一部分钱给其弟买了新房,天水市一个火腿肠厂还欠自己二十几万元,等2015年6月火腿肠厂把钱付给自己后再支付潘吉强的饲料款,并让潘吉强继续给自己供应饲料。截止2015年5月潘吉强合计给李连平的养猪厂供应“石羊”牌猪饲料43吨,价值174000元。等到2015年5月潘吉强找到李连平讨要饲料款时,李连平以火腿肠厂欠他的钱2015年9月份才能支付为由推脱。2015年9月潘吉强再次找到李连平催要饲料款,李连平以其妻子开出租车时出了车祸把人碰了,一死一伤,其老婆伤势也很重基本瘫痪,钱都花完为由再次推托,后潘吉强强行把李连平的半挂车扣押抵账。11.2014年12月被告人李连平以其在天水市市委上班,能给张建文找工作为幌子,骗取张建文10000元,2015年3月至7月期间共还张建文7000元。2015年底,李连平以其半挂车出了交通事故急需用钱为由,骗取张建文24000元。2016年年初,李连平又以其半挂车缺少加油费用为由骗取张建文10000元。所欠余款均未支付。12.2015年1月25被告人李连平以其是天水市政府领导为幌子,骗取丰望乡柏树村村民张存福的信任后,以其刚买了货车、兄弟结婚买房手头紧为由骗取张存福30000元,后张存福向李连平多次催要钱款,李连平均以其出了交通事故、市政府正在审查他等理由推托,没有支付。13.2015年11月被告人李连平以其在天水市委工作,和天水市公安局的领导很熟悉,可以经非正常途径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取得丰望乡柏树村村民刘某某的信任,骗取刘某某6000元。14.2016年1月被告人李连平以其是清水县丰望中学校长为幌子,取得天水市麦积区社棠镇社棠村村民刘晚祥的信任,要求刘晚祥给自己的养猪厂提供猪饲料。截止2016年7月刘晚祥为李连平供应麦麸、玉米面价值13302元。后刘晚祥多次向李连平催要钱款,李连平均以其母亲病危住院、银行贷款未到账为由推托,没有支付。15.2016年8月,被告人李连平以自己原来在天水市委上班,天水市交警支队有熟人,弟媳是交通局局长,自己有能力帮其弄到一辆买断营运手续的出租车为由,骗取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华歧乡梁家山村47号村民梁某某60000元,后归还5000元。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及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连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以开办养猪场为幌子,并以其猪场需要饲料,其父亲病危,兄弟结婚买房,妻子出交通事故等理由骗取他人财物687582元,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连平有前科,但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退还部分赃款,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李连平对给张某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骗取张某某4000元;给刘某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骗取刘某某6000元;给梁某某办理买断营运手续的出租车,骗取梁某某60000元,后退还5000元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解称,起诉书指控2014年12月他以能给张建文找工作为幌子,骗取张建文10000元不实,他没有以找工作为由,骗取张建文10000元;其余的钱都是为养猪借的,借钱时虚构身份是为了能够借到钱来养猪,未还清的债务自己一直想着要还。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李连平虚构能够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及买到一辆买断营运手续的出租车,诈骗作案三起,共骗取他人财物70000元,案发前退还5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10月,被告人李连平自称可以经非正常途径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取得清水县松树乡柏树村村民张某某的信任,并以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拿走张某某一寸照片20张、身份证及复印件2张、现金4000元。后驾驶证未办理,4000元也未退还。2.2015年11月被告人李连平自称可以经非正常途径办理驾驶证,取得丰望乡柏树村村民刘某某的信任,刘某某为给其儿子刘小峯办理驾机动车驶证给李连平6000元。2016年4月,李连平要去了刘某某儿子刘小峯的照片及身份证,后驾驶证未办理,6000元也未退还。3.2016年8月,被告人李连平以自己在天水市交警支队有熟人,有能力买到一辆买断营运手续的出租车为由,骗取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华歧乡梁家山村村民梁某某60000元。同年10月,梁某某见出租车手续仍未办理下来,要求被告人李连平退还其60000元,后李连平退还梁某某5000元,剩余55000元未退还。另查明,2008年11月18日,被告人李连平被清水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1月4日,清水县公安局将张引全被诈骗案立案侦查,同年1月23日,被告人李连平携带自首材料到清水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投案,并交代了诈骗梁某某60000元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连平未表示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核实的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拘留证、批捕决定书、逮捕证、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害人照片、欠条、刑事判决书,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梁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连平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等在卷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连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7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李连平以能够经非正常途径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诈骗张某某4000元、刘某某6000元,能够买到买断营运手续的出租车诈骗梁某某60000元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诈骗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李连平骗取倪小平、张引全、张某某、张四喜、张关旺、陈田田、张敏学、张永成、张安成、潘吉强、张建文、张存福、刘晚祥的其他指控,虽然被告人李连平在当地有隐瞒自己真实身份,扩大自己影响力的行为,但从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来看,被告人李连平向他人借款,均是为了养猪场的运营,没有不正当挥霍借款及其他违法行为,借款人对被告人在当地养猪均知情,养猪又可能产生收益,有偿还的可能,且被告人李连平对借款不赖帐,有偿还的意思表示,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确实、充分的证明被告人李连平在借款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故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不予认定。被告人李连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诈骗梁某某60000元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前退还部分诈骗所获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有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李连平有前科,但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的公诉意见,符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李连平关于起诉书指控2014年12月,他以能给张建文找工作为幌子,骗取张建文10000元不实,他没有以找工作为由,骗取张建文10000元的辩解意见,因被害人陈述不明确,且无其他证据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佐证,故对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李连平关于其余的钱都是为养猪借的,借钱时虚构身份是为了能够借到钱来养猪的辩解意见,与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相符,亦予以采纳。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家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连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7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李连平诈骗所获赃款70000元,除已退还梁某某的5000元,剩余65000元,责令退赔给被害人张某某4000元、刘某某6000元、梁某某5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申晓云审 判 员  陆学宏人民陪审员  郝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银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