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夏新庆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新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2212号原告:夏新庆,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新华东路14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9916198XM。主要负责人:吴明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硕果,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夏新庆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夏新庆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新庆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新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计1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柳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