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3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与陈国、陈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陈国,陈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民初3313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主要负责人:蒋庭磊,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亮,男,该单位职工。被告:陈国。被告:陈省。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与被告陈国、陈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国、陈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陈国立即偿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截至2017年3月22日利息、罚息共计12754.60元,并支付2017年3月2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3.905‰计算产生的利息、罚息;2.被告陈省对被告陈国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陈国立即偿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截至2017年3月22日利息、罚息共计12754.60元,并支付2017年3月2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合计按月利率13.905‰计算产生的利息、罚息;2.被告陈省对被告陈国的上述款项在最高限额15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23日,原告为贷款人,被告陈国为借款人,签订编号(330145160223)浙泰商银(高借)字第(0108660022)号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人民币壹拾万元正整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自2016年2月19日起至2019年2月19日止;借款人通过贷款人柜面办理借款和还款的,具体发生的每一笔贷款的详细情况(包括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以贷款人与借款人签署的借款凭证为准;借款人通过贷款人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办理借款和还款义务的,具体发生的每一笔贷款的详细情况(包括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以贷款人电子银行等系统中所保存的业务记录为准;利随本清;借款人不如期归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按照逾期天数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逾期利息。同日,原告为债权银行,被告陈省为保证人,签订编号(330145160223)浙泰商银(高保)字第(010866002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陈省愿为债权银行与债务人在2016年2月19日至2019年2月19日(含起止日当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形成的主债权余额不超过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的范围内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依主合同与债权银行发生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挤占挪用贷款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信用卡其他债务以及债权银行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借款凭证载明:借款利率(月)9.27‰;借款发生日2016年2月23日;借款到期日2017年2月10日;借款金额100000元。截止2017年3月22日,本案借款尚欠本金100000元,利息、罚息12754.60元。被告陈国、陈省未作答辩和举证。经审查,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上述主张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保证借款关系事实清楚。各方签订的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陈国借款后,未按约偿付借款本息,被告陈省作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人,亦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均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至2017年3月22日为12754.60元,2017年3月23日起的利息、罚息合计按月利率13.905‰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陈省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限额15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5元,由被告陈国负担,被告陈省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王迎春人民陪审员 王招玲人民陪审员 柯晓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李爱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