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庆元与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黄土山村民委员会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庆元,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黄土山村民委员会,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黄土山村2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3财保35号申请人:周庆元。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黄土山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明华,该村委会主任。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黄土山村2村民小组。负责人:周光华,该组组长。关于申请人周庆元与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黄土山村民委员会、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黄土山村2村民小组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黄土山村民委员会、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黄土山村2村民小组在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财政所的征地补偿款3.62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常德市海韵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黄土山村民委员会、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黄土山村2村民小组在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财政所的征地补偿款3.62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费382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郑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向世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