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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闫宗鲁与赵连东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宗鲁,赵连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118号申请执行人:闫宗鲁,男。被执行人:赵连东,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宗鲁与被执行人赵连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赵连东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5)夏民初字第214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赵连东应偿还申请人欠款13万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赵连东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赵连东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 杰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