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6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孙军瑞、靳鑫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军瑞,靳鑫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6执210号申请执行人:孙军瑞,男,汉族,1981年5月16日出生,现住峰峰矿区。被执行人:靳鑫鑫,男,汉族,1984年5月15日出生,现住武安市。申请执行人孙军瑞与被执行人靳鑫鑫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峰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孙军瑞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靳鑫鑫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6执210号执行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岳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沛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