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4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启高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启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4刑初276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启高,男,汉族,1989年2月出生,云南省宣威市人。2009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4年5月9日释放。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以呈检公诉刑诉(2017)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启高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恭、代理检察院周子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启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份一天,被告人李启高伙同游某某(另处)、赵某某(另处)至昆明市呈贡区昆三中呈贡校区单车棚内,盗走被害人毛某某的米塞尔牌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93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启高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启高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李启高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李启高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对被告人李启高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启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启高盗窃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当庭质证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收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同案犯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启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李启高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李启高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公诉意见与量刑建议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惩罚盗窃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启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二、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马兴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祝俊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