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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8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金某某,女。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元。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经过四查查控手段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4执1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