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8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金某某,女。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元。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经过四查查控手段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4执1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