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恢3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行与孙丽华、杨广义、金彩萍、张立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行,孙丽华,杨广义,金彩苹,张立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3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和兴住宅小区二期。代表人:赵虎,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孙丽华,女,1975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杨广义,男,197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乡。被执行人:金彩苹,女,1971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乡。被执行人:张立会,女,1971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孙丽华、杨广义、金彩萍、张立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借款本金29970.2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3元,尚无执行回款。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