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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1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耀华、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雹泉庙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耀华,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雹泉庙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1895号申请人:陈耀华,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雹泉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刘彩学,村主任。申请执行人陈耀华与被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雹泉庙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1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2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全部付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211执189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封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