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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民初2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芜湖市云峰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州双力自动化科技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云峰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湖州双力自动化科技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2399号申请人:芜湖市云峰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7918568917。法定代表人:吴云锋,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湖州双力自动化科技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696260615。法定代表人:冯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芜湖市云峰铸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州双力自动化科技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芜湖市云峰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人民币25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湖州双力自动化科技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保险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芜湖市云峰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函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芜湖市云峰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25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湖州双力自动化科技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雁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韵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