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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民监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海光电源有限公司、冯贻海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浙江台州海光电源有限公司,冯贻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监6号原审原告:浙江台州海光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大麦屿经济开发区龙山路*号。法定代表人:董金梅,总经理。原审被告:冯贻海,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审原告浙江台州海光电源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冯贻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浙1021民初8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孙 宾审 判 员  张天明审 判 员  林晓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艳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