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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3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余行华、张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张林,余行华,莫小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303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55409394XJ。法定代表人余宪武,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被执行人张林,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余行华,女,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莫小康,男,199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执行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张林、余行华、莫小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17年7月2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医疗费51400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850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153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剑代理审判员 宋 科代理审判员 祝赣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孔雨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