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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民终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谢小英、潘春霞等与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谢小英,潘春霞,潘春叶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终4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怀化市锦溪南路144号。法定代表人:唐斌,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国斌,该医院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阳正,湖南启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小英,女,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春霞,女,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春叶,女,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振荣,湖南玉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谢小英、潘春霞、潘春叶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1202民初2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时,应当依法查明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且诊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人民法院方能判决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对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在本案中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认识模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1202民初21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35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冷旗帜审 判 员  王文利审 判 员  彭湘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丁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