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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4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马春红与刘建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红,刘建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4272号原告:马春红,女,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刘建学,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春红诉被告刘建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春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元,邮寄费22元,合计42元,由原告马春红负担。审判员  董相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渐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