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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辖终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四子王旗佳辉硅业有限公司与四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四山西三佳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子王旗佳辉硅业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郭秋梅,闫慧辉,卜静文,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山西三佳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介休市绵山风景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山西三佳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山西路鑫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 辖 判 决 书(2017)晋01民辖终176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地址:太原市迎泽大街213号法定代表人侴宇明。原审被告郭秋梅,女,55岁,1961年10月28日,地址:山西省介休市义安村定安路31号原审被告闫慧辉,男,34岁,1982年1月23日,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北河湾东街3号院15户原审被告卜静文,女,30岁,1986年11月12日,地址:山西省介休市金华街119号17233号原审被告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擦哈尔工业园区原审被告山西三佳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三佳乡北两水村(三佳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郭秋梅。原审被告介休市绵山风景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绵山云峰寺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子王旗佳辉硅业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神奇工业园区(乌红公路12公里处路西)法定代表人闫吉英。原审被告山西三佳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三佳乡北两水村法定代表人闫慧辉。原审被告山西路鑫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义安镇北辛武工业小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的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上诉人×××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6民初2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概述上诉请求与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简要写明二审驳回上诉或者撤销原裁定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维持原裁定的,写:“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第二、撤销原裁定的,写:“一、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6民初27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外的写: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 张 剑杨瑞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侯小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