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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10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江福明和高建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福明,高建斌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1077号之一原告江福明,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世语,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福利,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建斌,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源泽,甘肃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福明诉被告高建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原告江福明于2017年7月14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建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福明撤回对被告高建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江福明负担。审 判 长  郝辰光代理审判员  陈 晨人民陪审员  赵小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淳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