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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8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XX彤、石翠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彤,石翠革,石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8执231号申请执行人XX彤,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马山县。被执行人石翠革,女,1972年12月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石海英,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马山县。申请执行人XX彤与被执行人石翠革、石海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桂1228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次性偿还人民币63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其余权利,双方同意(2017)桂1228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该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228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宝国审判员  卢宝尚审判员  唐毓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