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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段磊申请执行刘雷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磊,刘雷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618号申请执行人段磊,男,汉族,1999年1月23日生。被执行人刘雷中,男,汉族,1979年6月26日生。本院执行的段磊申请执行刘雷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618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申请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冯启芳审判员  唐建利审判员  李建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