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段磊申请执行刘雷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磊,刘雷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618号申请执行人段磊,男,汉族,1999年1月23日生。被执行人刘雷中,男,汉族,1979年6月26日生。本院执行的段磊申请执行刘雷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618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申请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冯启芳审判员 唐建利审判员 李建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