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2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康淑戈、王惠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康淑戈,王惠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46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1号招商银行大厦。负责人:任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康淑戈,女,1962年1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惠忠,男,1957年1月1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17)陕证执字第166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王惠忠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群贤路群贤庄12号12幢2单元20102室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梅 宏 枝执行员 夏 怀 山执行员 呼延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丽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