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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谷振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振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4刑初578号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谷振,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4月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诉刑诉【2017】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振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雁娜、夏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3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谷振饮酒后驾驶豫P×××××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柘城县伯岗乡王老庄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谷振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90.3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谷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相关书证;2.被告人谷振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明知酒后驾车的危害性,仍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经检测被告人谷振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90.38mg/100ml,属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谷振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谷振当庭认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谷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惠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