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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9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韦春燕、张建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韦春燕,张建来,覃爱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9民初580号原告: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红河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杜旺京,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伟生,广西维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春燕,女,1981年12月27日出生,壮族,大化瑶族自治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职工,住大化瑶族自治县。被告:张建来,男,1978年9月8日出生,壮族,大化瑶族自治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职工,住大化瑶族自治县。被告:覃爱春,女,1978年12月25日出生,壮族,个体工商户,住大化瑶族自治县。原告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韦春燕、张建来、覃爱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韦春燕在诉讼期间偿还了拖欠的借款本息为由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计519元,由原告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覃高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韦香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