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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执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林芳泉、张永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芳泉,张永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1020号申请执行人:林芳泉,男,1954年7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张永乐,男,1964年6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信州区。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以(2017)赣1102民初88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张永乐位于江西省××××房产(房产证号:××号)。因本案被执行人已偿清所有欠款,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永乐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庆丰路128号房产(房产证号:××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林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