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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孙玉璞与韩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璞,韩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2执95号申请执行人孙玉璞,男,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执行人韩玲,女,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黑0202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韩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玉璞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6)黑0202执95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钟山审判员  解 明审判员  谷庆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