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3民初41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师立志、胡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立志,胡婕,天津市拓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18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王金奎。被申请人:师立志。被申请人:胡婕。被申请人:天津市拓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东七街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胡婕。申请人王金奎与师立志、胡婕、天津市拓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解除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师立志、胡婕、天津市拓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合计价值为32万元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延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令超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