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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8民初6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清琦与钟石生、徐香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清琦,钟石生,徐香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8民初660号之二原告:杨清琦(曾用名:谢顺山),女,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平,福建三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孔豪,福建三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钟石生,男,195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徐香钦,女,196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原告杨清琦与被告钟石生、徐香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杨清琦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清琦以其与钟石生、徐香钦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清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4元,减半收取1232元,由杨清琦负担。审判员  汤燕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水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