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5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汪春燕、关兆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春燕,关兆羽,陈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5执162号申请执行人汪春燕。被执行人关兆羽。被执行人陈发东。本院在执行汪春燕与关兆羽、陈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陈发东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发东所有的位于伍临路23号XX栋的商铺(所有权证号:XXXXXX),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鲍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