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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5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5077号原告:刘某1,男,汉族,1960年8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刘某2,男,汉族,1956年5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刘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1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黎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