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8民初2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唐刚友与浙江腾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刚友,浙江腾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2290号原告:唐刚友,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欧洋洪、王小刚(实习律师),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腾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2952号1幢A座15层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89086173Q。法定代表人:韩虎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丽,公司员工。原告唐刚友诉被告浙江腾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唐刚友诉称,2012年8月29日,原告及案外人詹永德与被告签订《建筑工程内粉刷劳务分包协议》一份,从被告处承包丹东市××城区和顺中央花城一期住宅楼项目内粉刷清包工程。双方约定工程采用“包清工、包质量、包进度、包文明施工”方式施工。2013年6月10日,原告及案外人詹永德与被告签订《建筑工程内粉刷劳务分包补充协议》,对承包价格进行了部分调整。原告及案外人詹永德依约完成了施工任务,2013年11月2日,经结算完成劳务费为53909396元,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部分款项后,欠359396元本金至今未付。2017年3月18日,案外人詹永德将其基于《建筑工程内粉刷劳务分包协议》及《建筑工程内粉刷劳务分包补充协议》,在丹东市××城区和顺中央花城一期住宅楼项目内粉刷工程上将对被告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请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本金359396元,以及自2013年12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48036.76元(暂计算2017年4月27日),合计407432.76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浙江腾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因位于辽宁省××区××和顺中央花城一期住宅楼项目内粉刷清包工程引发的纠纷,名为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涉案工程和顺中央花城一期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倪惠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