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民监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无锡市军佳热处理有限公司与蒋溪华返还原物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无锡市军佳热处理有限公司,蒋溪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监5号原审原告:无锡市军佳热处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512792-7,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舜柯村。法定代表人徐进淮,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蒋溪华,男,1976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原审原告无锡市军佳热处理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蒋溪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的(2014)惠阳民初字第0019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 瑜审判员 边剑扬审判员 徐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梦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