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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4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卢家伟与被告王云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家伟,王云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4681号原告:卢家伟,男,汉族,住成都市,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云陶,男,汉族,住成都市,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家伟与被告王云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雪梅、蒋馨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陈明智、游丽名下位于成都市的房屋(权),限额54000元。并由原告彭雪梅提供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彭雪梅、蒋馨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明智、游丽名下位于成都市的房屋(权)予以查封,限额54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或设定其他物权等。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苑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官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