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执26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丽水市青田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郑素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丽水市青田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郑素弟,陈晓静,邱柳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26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丽水市青田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新大街75号,组织机构代码:68312331-6。被执行人郑素弟,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陈晓静,女,1984年1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邱柳业,男,1969年3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丽水市青田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素弟、陈晓静、邱柳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素弟、陈晓静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瓯南街道朝阳小区13幢1-501室及2幢17号加工间的房屋已被本院依法拍卖,所得款项扣除案件相关费用后,申请执行人已于2017年7月24日领取到本院转交的执行款692648.28元。被执行人邱柳业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青田县鹤城街道园后巷54号、青田县瓯南街道朝阳小区11幢2-602室及36-38、44-46号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未分割产权或涉及他项权利抵押,目前难以变现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目前暂缓处置。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26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王金荣审 判 员 侯保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