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2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仲勇与姜照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仲勇,姜照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2638号原告:刘仲勇,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姜照鸿,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告刘仲勇与被告姜照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刘仲勇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仲勇以需再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仲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刘仲勇自行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赵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