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81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彩萍与龙泉市育才学校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萍,龙泉市育才学校,沈宇峰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81民初883号原告:张彩萍,女,1964年9月18日出生,住龙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晓韬,龙泉市剑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晓弘,龙泉市剑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泉市育才学校,住所地:龙泉市环城东路6号。法定代表人:毛必平。第三人:沈宇峰,男,1961年7月28日出生,住龙泉市。原告张彩萍诉被告龙泉市育才学校、第三人沈宇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彩萍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彩萍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彩萍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张彩萍负担。审 判 长 蒋陈丽人民陪审员 张伟仁人民陪审员 XXX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季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