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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81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彩萍与龙泉市育才学校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萍,龙泉市育才学校,沈宇峰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81民初883号原告:张彩萍,女,1964年9月18日出生,住龙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晓韬,龙泉市剑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晓弘,龙泉市剑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泉市育才学校,住所地:龙泉市环城东路6号。法定代表人:毛必平。第三人:沈宇峰,男,1961年7月28日出生,住龙泉市。原告张彩萍诉被告龙泉市育才学校、第三人沈宇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彩萍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彩萍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彩萍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张彩萍负担。审 判 长  蒋陈丽人民陪审员  张伟仁人民陪审员  XXX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季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