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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闵少平与汪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闵少平,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闵少平,男,1963年10月0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汪伟,男,1963年03月25日出生,汉族。闵少平与汪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1)华民初字第0032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福祥归还下余950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及执行费200元。本院受理后,经执行,已将10407元全部执行到位,已交申请执行人受偿。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1)华民初字第0032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弥继峰审 判 员  冯继忠代理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