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4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李家奎、宜城市聚源粮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奎,宜城市聚源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4执154号申请执行人李家奎,男。被执行人宜城市聚源粮油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李家奎申请执行聚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16〕鄂06**民初2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郝寅虎审判员 童庆玲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卫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