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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3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路振杰与开鲁县开鲁镇XXX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振杰,开鲁县开鲁镇XXX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3民初3758号原告:路振杰,男,195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开鲁县开鲁镇XX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开鲁县开鲁镇XXX村。代表人:李青山,系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江,系开鲁县开鲁镇XXX村党支部书记。原告路振杰与被告开鲁县开鲁镇XXX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振杰、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路振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我工钱311.50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前,被告欠我工钱311.50元,此款至今未给付。被告开鲁县开鲁镇XXX村民委员会辩称:欠款属实。同意偿还,但是现在没有钱。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村村民。2011年前被告欠原告工钱311.50元,在被告个人往来明细账有反映,被告尚欠原告款311.50元。此款被告至今未给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及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供的个人往来明细账一份。被告对此没有提出异议,故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原告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故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认可原告所述证据,原、被告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依法向原告清偿债务。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开鲁县开鲁镇XXX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路振杰欠款311.5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开鲁县开鲁镇XXX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清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伟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