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4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范于水与福建九龙山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于水,福建九龙山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4民初848号原告:范于水,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政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财,政和县熊山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福建九龙山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溪县。法定代表人:廖齐沐,该公司经理。原告范于水与被告福建九龙山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范于水于2017年7月25日,以被告已付清所欠的款项,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于水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于水撤诉。案件受理费297元,减半收取计148.50元,由原告范于水负担。审判员 吴丽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晋娟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