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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扶沟县运通砼业有限公司与张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沟县运通砼业有限公司,张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2036号原告:扶沟县运通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大李庄收费站南50米。法定代表人:宋玉醒,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6948687352。委托代理人:王涛,扶沟县运通砼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赞,男,汉族,1965年12月19日生,住扶沟县。原告扶沟县运通砼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就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扶沟县运通砼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赞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扶沟县运通砼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张赞撤诉。本案受理费3238元,由原告扶沟县运通砼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继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