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执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荆秋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荆秋记,李艳灵,张洪印,张如记,李海亮,金乡县宏勋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9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泺源大街229号。代表人陈焕德,行长。被执行人:荆秋记,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金乡县宏勋商贸有限公司经理,金乡县宏勋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山东省金乡县,被执行人:李艳灵,女,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金乡县宏勋商贸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金乡县,被执行人:张洪印,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金乡县浩泽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山东省金乡县,被执行人:张如记,男,196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金乡县永飞农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山东省金乡县,被执行人:李海亮,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执行人:金乡县宏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马庙镇周沙沃村。法定代表人荆秋记,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荆秋记、李艳灵、李海亮、张洪印、张如记、金乡县宏勋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除被法院依法查封的房产、车辆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房产和车辆短时间内无法变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振龙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