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7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7民初1200号原告:李某,女,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被告:王某某,男,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韩静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建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