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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执6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罗田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罗田县恒信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田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罗田县恒信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姚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6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罗田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8056276-3法定代表人陆曙光,经理。被执行人罗田县恒信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罗田县凤山镇民建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3434616341。法定代表人姚远,经理。第三人姚远,男,199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凤山镇北城岗巷38号。公民身份号码421123199006120055。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罗田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与被执行人罗田县恒信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4日追加第三人姚远为被执行人。2017年7月21日被执行人履行了该案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收到标的款后向本院出具了结案证明。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123民初6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曾建平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