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402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包丽与潘瑞萍、周其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丽,潘瑞萍,周其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402执42号申请执行人:包丽,女,汉族,1977年3月1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伊宁市。被执行人:潘瑞萍,女,汉族,1967年12月2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第四师。被执行人:周其胜(系潘瑞萍丈夫),男,汉族,1966年10月2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第四师。本院在执行包丽与潘瑞萍、周其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潘瑞萍、周其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履行78918元的给付义务,执行期间,经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潘瑞萍、周其胜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2017年7月25日,经合议庭合议,(2016)兵0402民初50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薛 晟代理审判员 杨 杰代理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飞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