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海艳、杜敬友与王景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艳,杜敬友,王景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1838号原告:刘海艳,女,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原告:杜敬友,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王景秋,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艳、杜敬友诉被告王景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艳、杜敬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唐志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秀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