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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3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海艳、杜敬友与王景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艳,杜敬友,王景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1838号原告:刘海艳,女,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原告:杜敬友,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王景秋,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艳、杜敬友诉被告王景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艳、杜敬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唐志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秀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