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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3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保夫与郭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夫,郭国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3305号原告:张保夫,男,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郭国龙,男,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张保夫与被告郭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常晓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马万强审 判 员  常晓楠人民陪审员  焦玉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创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