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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执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天强与威海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强,威海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3执1769号申请执行人李天强。被执行人威海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祖延,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天强与被执行人威海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资、经济补偿及二倍工资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威文劳人仲案字第178-1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威文劳人仲案字第178-1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文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明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