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执4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江苏省大丰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与肖银官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省大丰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肖银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4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大丰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组织机构代码46839160-9,住所地大丰林场南首。法定代表人:孙大明,该保护区主任。被告:肖银官,男,1952年1月3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盐城市大丰区。本院在执行江苏省大丰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与肖银官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982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内容包含两部分,一是土地占用费损失,现已扣划被执行人肖银官银行存款10万元;二是442.9亩土地的归还,因涉案土地被第三人占用,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正在通过诉讼解决,目前案件处于审理之中,该宗土地不具备交付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交付条件具备后,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烨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