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3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陆廷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廷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3027号起诉人:陆廷力,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2017年7月20日,本院收到陆廷力的起诉状。起诉人陆廷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佛山市三水区xxx加油站有限公司、李家新共同向起诉人偿还148112.91元(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偿还全部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李健开、李永昌对佛山市三水区xxx加油站有限公司、李家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李家新是佛山市三水区xxx加油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加油站”)的法定代表人。2012年,李家新和李明新以xxx加油站扩大经营为由,多次向起诉人借款,起诉人尽力给予资金支持。起诉人因财力有限,没有足够资金出借,李家新和李明新便提议以起诉人的名义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三水支行”)申请贷款,还款义务由李家新和xxx加油站承担。后来,起诉人得知李永昌与李家新串谋,以起诉人名义向中国银行三水支行申请“白金信用卡”并办理大额分期业务。在起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李永昌伪造大量申请文件,骗取中国银行三水支行40万元的贷款,且款项直接转至李明新的银行账号,中国银行三水支行核发的用以还款的信用卡一直由李家新保管。后李家新因涉嫌经济犯罪被抓,中国银行三水支行要求起诉人履行信用卡还款义务,起诉人清偿款项共148112.91元。xxx加油站和李家新为上述款项的实际使用人,应共同赔偿起诉人148112.91元及利息损失。李健开为李家新的配偶,本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李永昌作为银行职员明知起诉人为公务人员,非xxx加油站高管,却与李家新串谋,伪造大量申请文件,夸大起诉人的还款能力,骗取中国银行三水支行的大额贷款,造成起诉人财产损失,其主观存在重大过错,行为已实际损害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李健开和李永昌应对上述赔偿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陆廷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卫东审 判 员 麦景桃代理审判员 温燕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陶恩萍 来源:百度搜索“”